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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有效要件是什麼

要約的有效要件是什麼
只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
第一,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由於要約具有訂約意圖,則意味着要約人願意接受承諾人的後果,因此要約一經承諾,就可以產生合同,要約人要受到拘束。
第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
第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條,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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