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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與承諾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一、要約

要約與承諾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1、要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一項要約,可以由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所謂特定的當事人,應當是為外界所能客觀確定的人,至於其為何人,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是本人還是其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在商品交換較為發達的國家廣為流行的自動售貨機,之所以可視為一種要約,原因在於其自動售貨機的設置,必為特定的人所為。消費者雖可不必瞭解何人為真正要約者,但只要按指示投幣入機,完成承諾行為,整個合同的成立及履行便可由機器自動完成。

2、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主觀目的。

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但這種意思表示須具有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其外在表現形式為要約人主動要求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動提出訂立合同為目的的行為,儘管貌似要約,也不應視為要約。這是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主要區別。

3、要約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只有經相對人的承諾,才能達到要約人的目的——訂立合同。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表示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的相對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通常是向具體的企業、公司、商號或個人直接發出要約。特定的人並不限於一人,有時要約人慾出售一批貨物,他可以向若干個特定的人發出要約,甚至可以同時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出的要約,如商店櫃枱陳列的標價商品、自動售貨機、市內公共交通運輸等。

4、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由於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是為了訂立合同,這樣要約中必須包含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承諾人即難以作出承諾,即使作了承諾,也會因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總之,只有在要約的內容中包含了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則認為內容是確定和完整的,一旦對方承諾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至於主要條款以外的其他條款,一般不影響合同的成立,但要約人應當儘可能地在要約中寫明這些條款。要約的內容越齊備和充實,則越有利於承諾人迅速作出承諾。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條款,也會使承諾人提出反要約,從而使合同不能迅速地成立。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而且須受要約人承諾。要約只有在送達到受要約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後,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當然對話要約則不存在送達問題,只要求要約人(包括其代理人)應當將要約的內容告知受要約人,使其瞭解其內容。而對於非對話要約,則應將要約的信件送達到能夠為受要約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於受要約人是否實際拆閲了這些信件或文件,則不必考慮。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後,以真實的意思作出表示接受要約的承諾後,一項要約才真正產生法律效力。

二、承諾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並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

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覆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並無答覆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 (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後才能成立合同,關於承諾有效要件,大陸法系各國要求較嚴,非具備以上三要件者則不能有效。而英美國的法律對此採取了比較靈活的態度。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商人之間的要約,除要約中已明確規定承諾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所附加的條款對要約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約人在承諾中附加某些條款,承諾仍可有效。

4、承諾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也可以口頭方式進行。

通常,它須與要約方式相應,即要約以什麼方式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麼方式進行。對於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口頭承諾,要約人瞭解時即發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一樣准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從上文來看,法規對要約和承諾都作出了詳細的要求,只有在規定範圍內的要約和承諾才是有效的,有效的要約和承諾才可以作為維護個人權益的合理依據。因此,在處理合同時,一定要提前瞭解要約和承諾的相關法規要求,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妥當處理合同關係,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遇到問題時,也要積極尋求法律支持。以上就是本站為您整理的有關要約與承諾的有效條件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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