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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要約的構成要件在我國是怎樣的?

有效要約的構成要件在我國是怎樣的?

當代社會,讓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如果想要訂立合同的話會發出一個要約的邀請,這個是向特定的當事人做出的,普通老百姓其實是不知道要約邀請的,那麼有效要約的構成要件在我國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二、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例如對訂立買賣合同來説,他既可以是買受人也可以是出賣人,但必須是準備訂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或者是訂約當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權。任何人在沒有經過他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代替他人發出要約,對他人不能發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準備訂立合同的人並不是合同當事人,因為合同畢竟在要約階段還沒有訂立。

要約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涉及到對當事人的締約能力的確定總是。我國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應當具有訂立該合同的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使其要約產生效力。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約人所發出的要約具有訂約意圖並且成一項有效的要約呢?這就要根據要約所實際使用的語言、文字及其他情況來確定要約人是否已經決定訂立合同。決定訂約意味着要約人並不是打算“準備”和“正在考慮”訂約,而是已經決定訂約。正是因為要約應該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約不包括要約邀請或僅是初步蹉商的行為,或很顯然是開玩笑的行為,或並無產生當律關係的目的行為。”

由於要約具有訂約的意圖,因此一經承諾就可以產生合同,只要要約人表明了訂約的意圖,並不定要表明要約已經承諾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種觀點認為,要約的要件應當包括要約必須表明一經諾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説要約人必須向受要約人表明,該要約一旦由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就要受到拘束。我們認為,如果要約人表明了訂約意圖,已經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諾的後果,未免過於苛刻。當然,如果要給人已經表明他要接受承諾的後果,就意味着要約具有明確的訂約目的。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要約人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要約原則上應向特定的人發出,特定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數個人。要約的相對人原則上應當特定的主要原因在於:

一方面,相對人的特定意味着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為承諾人的問題作出了選擇,也只有特定才能明確確定承諾人。從法律上看,承諾人是由要約人確定的,一旦要約人確定了要約的相對人,這樣一經對方的承諾就不需要約人再作任何行為,合同就可以成立,反之,如果相對人不能特定,則意味着要發出提議的人並未選擇真正的相對人,該提議不過是為了喚起他人發出要約,本身不是要約;

另一方面,如果要約的對象不能確定時,仍可以稱為要約,那麼向不特定的許多人同時發出以某一特定物的出讓為內容的要約是有效的,這就分造成一物數賣,影響交易安全的後果。因此,如果不是向特定人發也的提議,原則上視為要約邀請。實踐證明,原則上要求要約的相對人必須特定,有助於減少因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所產生的一些必要的糾紛,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要約原則上應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並不是説嚴格禁止要約向不特定人發出。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允許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訂約的提議具有要約的效力,如對懸賞廣告可明確規定為要約,另一方面,要約人願意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並自願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在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明確表示其作出的建議是一項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這裏所説的“明確表示”可以以各種方式表示,如在廣告中註明“本廣告構成要約”,或者註明“廣告所列的各種商品將售予最先支付現金或最先開來信用證的人”等。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出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生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例如,要約中沒有注是 “保證現貨供應,先來先買”,而要約人向多人發出出售某件物品的要約,但要約人不具有向多人出售該種產品的能力,這就會造成多個合同從一開始就不能履行,從而影響了交易的安全。

所以,法律對於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的行為應有限制。如果訂約的提議中已經註明是要約且能夠確定是要約,那麼在向數人作出承諾而要約人又無履行能力時,要約人應對其要約產生的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由於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是為了訂立合同,這樣要約中必須包含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承諾人即難以作出承諾,即使作了承諾,也會因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們認為合同的主要條款,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

首先做出邀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當事人而且他這個邀約的對象也是向特定當事人所作出的,其次就是邀約的做出必須要具有訂立合同為目的。可能大家對於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小編建議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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