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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與要物合同有什麼區別

一、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與要物合同有什麼區別

1、定義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2、類別

(1)要式合同不動產合同

不動產合同。關於不動產的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採用書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是,登記並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要式合同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

是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於動產的範疇,但是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在涉要式合同 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要式合同涉外合同

是有關標的額較大,又不能即時清結的涉外合同。依據中國三個涉外企業法的規定,訂立涉外企業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此外,中國法人、公民與國外的法人、公民訂立的各種合同。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3、相關法律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四百九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第四百六十九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二、要務合同

1、定義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2、區分

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

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成立,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實踐合同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民法典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才能成立。

《民法典》186條[2] 中規定了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以撤消贈與,但是,這並不意味着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因為需要注意的是:贈與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當事人雙方有贈與財產和接受贈與財產的合意。那麼贈與合同就宣告成立,轉移財產只是該合同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又列出了兩種特殊的贈與合同,即具有救災,扶貧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當事人只要有承諾,就不得反悔。

3、主要特徵

(1)買賣合同是體現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2)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4)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

(5)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要式合同。

(6)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7)運輸合同原則上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術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9)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

(11)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託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紀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綜上所述,要式合同與要物合同是有着本質上的區別,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要求也是不一樣的,這兩種合同在我們生活中非常多見,當簽署這兩種合同時必須要了解相關的知識以及規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