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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承諾書的效力從哪些方面認定?

一、擔保承諾書的效力從哪些方面認定?

擔保承諾書的效力從哪些方面認定?

1、擔保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如果公司是主債務人的關聯公司,兩者之間存在經濟依賴關係,公司通常也因公司擔保承諾函的出具獲得直接或間接的利益,因此該關聯關係可以作為公司擔保承諾函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考量因素。

2、出函目的

查明出函目的有助於判斷公司是否有代主債務人還款的意思表示,例如公司擔保承諾函出具的目的是為了對主債務人拖欠主債權人貸款的償還問題作出債務安排,那麼這種出函目的能夠幫助判斷該公司擔保承諾函具有法律效力。

3、出函程序

如果公司在出具公司擔保承諾函之前,將該出函事項交由公司內部法定機關決議,這一行為説明了公司的重視程度,而且符合《公司法》關於公司向外提供擔保的決議程序相關規定。因此,提交公司內部機構決議等出函程序有助於判斷該公司擔保承諾函具有法律效力。

4、公司的履行情況

如果公司有代為還款的行為,則該行為可以幫助證明公司具有保證的意思表示。因此,公司代為還款的履行情況作為一種外部行為可以幫助判斷該公司擔保承諾函具有法律效力。

5、債權催收情況

主債權人如向公司催收欠款(如發出含有催收欠款內容的相關函書),該催收行為充分説明該公司擔保承諾函使得主債權人產生了一定預期,即主債權人認為其所接受的公司擔保承諾函劇有法律效力才放心地將資金借貸給主債務人。

6、主債權人給公司擔保承諾函的文件歸類

如果主債權人將公司擔保承諾函視為擔保文件並將該承諾函列入擔保文件清單中,則説明主債權人認為該類文件的性質屬於擔保文件,相信該公司擔保承諾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為了保護主債權人的這種信賴利益和擔保預期,主債權人將公司擔保承諾函歸類為擔保文件這一行為可作為公司擔保承諾函具有法律效力的參考依據。

二、《民法典》對於擔保有關規定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擔保的具體事項,是可以通過承諾的方式來實現的,特別是對於擔保的效力認定,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如果相關擔保事項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那麼後期是無法以擔保的事項來進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