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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合同是什麼,是轉讓嗎

一、專利技術合同是什麼?是轉讓嗎?

專利技術合同是什麼?是轉讓嗎?

專利合同可以分為專利權利轉讓類的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其中專利權利轉讓類合同又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之前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受讓方的需要,與受讓方達成的關於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協議,合同的中心內容就是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包括單位向職工和其他個人轉讓、職工和其他個人向單位轉讓、單位向單位轉讓以及個人向個人轉讓、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轉讓等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與受讓方就專利權的轉讓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我國專利的種類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轉讓合同也相應地分為發明專利轉讓合同、實用新型專利轉讓合同和外觀設計專利轉讓合同,三種不同種類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對權利義務的約定也會有所不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實施方)就專利權的許可實施而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專利實施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獨家許可(又稱排他許可)和獨佔許可幾種,各種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各有特點。通常,也將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獲得專利權的技術的實施許可納入廣義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範圍。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與專利許可合同有什麼區別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與專利許可合同有區別。從其定義來説,專利申請許可:將技術轉讓給被許可人申請,申請費被許可人出,專利授權後專利權歸被許可人,專利權的使用和轉讓所獲得的收益都歸被許可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將已經獲得專利的技術許可給被許可人生產、使用,收取費用,專利權仍歸原專利權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主要有5類:

(1)普通實施許可

普通實施許可是許可方(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技術多次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貿易方式。根據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除了允許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外,還可以允許第三方使用其專利,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其專利的使用權。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有利於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專利權人考慮不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失當,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實施許可合同,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的利益。

(2)獨佔實施許可

獨佔實施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限制範圍內,對許可人的專利技術享有獨佔使用權,並且被許可人是該專利技術的惟一使用人,許可人(專利權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實施專利。根據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雖然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所以在實踐中這種許可方式較少使用。

(3)非獨佔許可

按照這種非獨佔許可方式,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分享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允許第三者實施其專利。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共同佔有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

(4)分實施許可

這種許可方式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專利,按照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還可以將專利許可給第三方使用,相對於原實施許可合同,這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在這種許可方式下,專利權人可以從分實施許可合同中收取部分提成。

(5)交叉實施許可

交叉實施許可指的是在兩項專利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專利權人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專利。具體利益如何分享,由雙方用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

專利權轉讓合同與專利實施合同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差別的,雖然都是可以實施專利項目,但是轉讓合同的簽署就意味着專利項目之後的收益,之後新的專利項目實施都與轉讓人沒有關係,被轉讓人之後也無法享有專利的專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