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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與專利轉讓的區別有什麼

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存在的一個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對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所訂立的一個開發方案。開發方案的最終結果可能形成一項可以申請的專利技術、也可能是一項非專利技術。

技術合同與專利轉讓的區別有什麼

但是技術轉讓合同有一個大的前提是,在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時,合同的轉讓方就應該擁有該項專利的專利權、或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即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轉讓特定和現有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為內容,不包括轉讓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

因此,技術開發合同是對一項尚未掌握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研發所訂立的合同。而技術轉讓合同是轉讓一項現有的、特定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合同。

但是,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在某種程度上又是存在比較緊密的聯繫的。比如,在技術開發合同中,合同成果最終能夠申請專利,且合同約定的專利申請權在研究開發方(受託方)。則研究開發方除了可以取得從事技術開發業務的收入外,在其符合條件申請到專利後,他還可以作為轉讓方,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取得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繫,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諮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

2.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計算較為複雜,一些技術合同的風險性很強。

3.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技術合同標的物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這些技術成果中許多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涉及技術權益的歸屬、技術風險的承擔、技術專利權的獲得、技術產品的商業標記、技術的保密、技術的表現形式等,受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祕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的調整。

4.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

5.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總的來説,技術開發合同是委託或合作開發技術項目的合同。技術開發資金由委託方提供或雙方共同出資;而技術轉讓合同是轉讓現有技術或技術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