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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部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科學技術部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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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轉讓協議內容


①項目名稱[2] :項目名稱應載明某項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

②發明創造的名稱和內容,應當用簡潔明瞭的專業術語,準確、概括地表達發明創造的名稱,所屬的專業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的狀況和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徵。

③專利申請日、專利號、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④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或與第三方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後訂立的,這種情況應載明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何轉移等。

⑤技術情報資料清單,至少應包括髮明説明書、附圖以及技術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須其它技術資料。

⑥價款及支付方式。

⑦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⑧爭議的解決的辦法,當事人願意在發生爭議時,將其提交雙方信任的仲裁機構仲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機構。明確所共同接受的技術合同仲裁,該條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轄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