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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轉讓屬於技術合同嗎?

一、專利權轉讓屬於技術合同嗎?

專利權轉讓屬於技術合同嗎?

專利權轉讓屬於技術合同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等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技術轉讓合同的特徵

1、特定性

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技術合同的標的是非常寬泛的,可以是工業、農業、交通運輸、醫療衞生、環境保護、國防建設以及國民經濟各部門所能應用的技術成果,不受行業、專業和自然科學學科的限制。但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已經存在的技術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如果當事人以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為標的,則應訂立技術開發合同,而非技術轉讓合同。

2、完整性

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在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也會就諮詢服務項目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但這與有着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的技術方案是有着本質上的區別,這也是技術轉讓合同與技術諮詢及技術服務合同的重要區別。

3、權屬性

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雖表現為以圖紙、資料、磁盤、磁帶為物質載體的技術文件或技術方案在當事人之間轉移,但本質上是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技術祕密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的權屬在當事人之間轉移。

4、法定性

由於技術轉讓合同涉及專利、技術祕密等問題,所以除受民法典制約外,還要受《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約。

三、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

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合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他改進的技術方案。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同時《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規定,技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祕密,該項技術祕密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不為公眾所知悉。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

(3)具有實用性。

(4)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技術祕密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綜上所述,專利也屬於技術的一種,所以專利權轉讓也屬於技術轉讓合同,專利不僅受到民法典的規制,也受到專利法的規制。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