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合同不成立嗎?
一、無權處分合同不成立嗎?
無權處分合同是否成立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效力待定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二、合同中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無權處分,即沒有處分權而處分他人財產,其類型可以包括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財產設定抵押或其他權利負擔、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等。
我國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內容:
1、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合同。
2、行為人訂立合同之際沒有處分權。
3、行為人訂立的合同的內容為轉讓或變更財產權利。
三、合同訂立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權處分合同一般只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而且也沒有違反合同的條款,那麼此合同就會有效,一般在另一方沒有追認或當事人未取得處分權,那麼此全同的效力就會待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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