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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合同不成立但沒判無效可以嗎?

一、認定合同不成立但沒判無效可以嗎?

認定合同不成立但沒判無效可以嗎?

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不成立的,合同不會產生法律約束力,可以判定合同無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二、 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需要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説的各方達成合意。合同成立始於承諾的生效,它是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的結果。所以,合同成立必須有以下兩個要件:

1、須有兩方以上訂立合同的當事人;

2、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內容經協商一致,達成合意。

也就是説,如果一份合同不具備以上成立必須的要件,該合同就不成立。具體來講,合同不成立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意思重複);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一般情況下,合同不成立時,如果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應當依據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此條規定我們可以總結,締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於無效合同來説,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