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原則是什麼?
一、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原則是什麼?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3、格式條款具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無效、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所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為維護公平、保護弱者,法律法規對格式條款進行了限制。該條款通過為格式條款制定方設定義務的方式,從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規定了格式條款的訂立規則,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盡到提示義務或者拒絕説明的,該條款視為未訂立:該條款不公平的,也視為未訂立。
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2、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3、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無效格式條款。
5、造成人身損害可以免責的條款無效。
6、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
7、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8、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
9、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同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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