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時間確定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時間確定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時間確定


一般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在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並簽名或蓋章時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至於辦理工商登記中的股權轉讓登記只有宣示性,並不對合同的生效產生影響。

股權轉讓合同與許多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約定條件的生效條件。比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獲得批准就成為這種股權轉讓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權轉讓合同規定,本合同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受讓股權時生效等,此屬典型的約定生效條件,因此,一個已經簽訂或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並不一定是已經生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時也應特別注意對生效要件的審查

股權轉讓當事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除應當遵守合同法之外,還應遵守公司法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公司法第3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按照這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事先將與轉讓事項有關的信息包括受讓方主體情況、擬轉讓股權比例、轉讓價格等向公司通報,由公司股東會對是否同意該股權轉讓作出決議。

此外,還有一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對於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應在何時行使或主張的問題,公司法沒有規定,但必須有一個合理的期限,只有在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轉讓或者診法視為同意轉讓,而且沒有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該股東才可以轉讓。出讓股權的股東才可以與受讓方按照向公司其他股東已經通報的情況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即使在通知公司之前已經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該合同的生效,應理解為是在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批准該轉讓且公司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時生效,有限公司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可能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或撤銷。

此外,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有區別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的問題,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也不生效,即便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也尚需當事人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