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合同形式包括哪些?
一、書面合同形式包括哪些
根據《合同法》第10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合同的內容、效力,書面合同可以分為普通合同和監督合同兩種。所謂普通合同,是指只要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形成了書面合同的形式,並且在上面簽字蓋章,合同的內容不違法,那麼,這樣的合同就生效,就要受到法律保護。所謂監督的書面合同,是指簽訂了書面合同之後,除了雙方當事人要簽字蓋章之外,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公證、鑑證、登記審批以及銀行審核等手續,這樣才能生效。
需要説明的是,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電子郵件等,都屬於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單從合同的書面形式方面來劃分,也可以把合同分為簡易合同和格式合同兩種。
二、關於書面合同的變更或撤銷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簽訂電子合同注意事項
我國已出現網上交易形式並且發展很快。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訂立合同,主要形式有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又稱電子信箱,電子郵件與我們平時寄信差不多,一般我們將信件投人郵箱,郵政系統進行分揀、運輸、投遞,將信件交給收信人。所不同的是,電子郵件的傳遞是通過電子計算機系統來完成的。
電子數據交換,又稱“電子資料通聯”,是一種在公司、企業間傳輸訂單、發票等商業文件進行貿易的電子化手段。它通過計算機通信網絡,將貿易、運輸、保險、銀行和海關等行業信息,用一種國際公認的標準格式,完成各有關部門或者公司、企業之間的數據交換與處理,實現以貿易為中心的全部過程。無論哪一種書面訂立形式都必須在合法、合理、公正、自願的情形下進行,這樣所訂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也同時避免了出現合同糾紛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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