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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技術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民法典技術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什麼?

民法典技術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什麼?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條: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根據《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非法壟斷技術、侵害他人技術成果”包括六種情形: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轉讓給對方、無償佔有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並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要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二、技術合同的合同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對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範性規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祕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範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採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範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複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凡是非法壟斷技術、阻礙技術發展、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行為都是造成技術合同無效的情形。

隨着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各種各樣的類型的合同的簽訂的數量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