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融資是什麼意思?
一、股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融資是什麼意思?
股權質押信託是融資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權作為擔保,從信託獲得資金融通,產品到期時,融資人以約定回購該部分股權的一種資金運用方式。股權質押信託,是上市公司股東將自己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給信託公司來發行信託產品,以期實現融資,在此之外,也有一些非上市公司的股東質押股權發行信託融資計劃。
股權質押類信託的風險主要有兩方面,一個是股權質押比例過高,也就是説抵押出去的股份佔全部股份的比例過高,代表企業如海航系和超日太陽這種幾乎將全部股權質押出去的信託產品。另外一種是質押率高,也就是説相對項目方的融資總金額與質押股票市值的比例高,當股價下跌,股東沒有辦法追加質押股票,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兑付出現問題。在業內,一般情況下質押率在50%以下是比較安全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民法典物權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民法典物權編》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民法典物權編》頒佈在後,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民法典物權編》為準。
對於控股股東利用股權進行質押融資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為進行處理,特別是在進行相關情況的操作和處理時,還需要對風險情況來進行明確,避免因股權質押融資行為導致發生風險事件,從而引發矛盾和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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