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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合同生效問題要注意哪些

1、由於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為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兩類。其中,前者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後者的股票無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所以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質押合同生效方式又不一樣。

股票質押合同生效問題要注意哪些

對於上市公司,按照《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對於非上市公司,按照《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

此條修正了《擔保法》第78條的相關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應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3、股票與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和提單不同,股票的價格隨着股票市場的不斷變化而變化,股票的擔保價值也有可能發生大起大落,而且也有可能出現利用股票的設置的形式迴避《公司法》的一些強行性法律規範。為維護股份公司和眾股東的合法權益,充分有效地發揮股票質押的積極作用,做出了上述的規定。

4、禁止出質人在股票出質後將其股票轉讓給他人,但並不絕對。若出質人與質權人一致協商同意將作為質押客體的股票予以轉讓時,即不在此限。但出質人轉讓股票所有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綜上所述,股票質押合同生效問題有上述質押合同生效方式、股票出質後,未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同意不得轉讓等4點需要注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瞭解股票質押合同的相關規定,能夠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避免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