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時間情況是怎樣的?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情況是怎樣的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來決定的,所以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在於承諾什麼時候生效。
1、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了承諾,但因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遲延。根據《合同法》第29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電文合同以到達時間為準。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要約人指定了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則受要約人的承諾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對話承諾以收到承諾通知為準、以直接對話方式作出承諾,應以收到承諾通知的時間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則受要約人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的方式作出承諾,一旦實施承諾的行為,則應視為承諾的生效時間。如果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則應以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的時候,才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合同必須經批准或登記才能成立,則應以批准或登記的時間為承諾生效的時間。
4、需要簽訂確認書的情形。通常情況下,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時,當事人在磋商中會提出以一方或雙方簽訂最終的確認書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內容的組成
合同的內容書面合同的內容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組成:
1、約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此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願和執行合同的保證。
2、本文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規定了買賣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一般通稱為合同條款。如品名條款、品質條款、數量條款、價格條款、包裝條款、交貨(裝運)條款、支付條款、及商檢、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條款等。
3、約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合同的訂約地點往往要涉及合同準據法的問題,因此要謹慎對待。我國的的訂約地點一般都寫在我國。合同的修改和終止合同一經訂立,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但在實際業務中,合同簽訂之後,有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發現需要對合同的某些內容加以修改或補充。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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