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是什麼?
一、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條對合同何時生效作了兩層規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是説,合同的生效,原則上是與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產生效力。根據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例如買賣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生效沒有特別約定,那麼雙方當事人就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時,合同就成立並且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准、登記時生效。也就是説,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後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例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效力有哪些?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後,其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後,當事人應當依合同的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當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對內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循合同的規定,依誠實信用的原則正確、完全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違反義務。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當事人必須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對方的同意,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生效後產生的法律效果還表現在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這一效力表現,稱為合同的對外效力。合同一旦生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同權利,不得非法阻撓當事人履行義務。
3、合同生效後的法律效果還表現在,當事人違反合同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使當事人依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履行義務,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補救。對此本法第七章作了規定。
對於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情況,應當根據實際的合同條款來進行認定,合同的成立可以根據簽訂的時間來進行確定,但具體的生效時間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並在合同中明確進行説明,那麼在該時間後可以使得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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