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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合同的成立時間?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怎麼確定合同的成立時間?

根據第25條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條、33條又規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時間規則,這三個條文的適用關係是:若同時存在各條適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應以第33條為準;若同時存在第25條、32條適用情形的,應以32條為準;若只存在第25條適用情形,或雙方簽字蓋章時間與承諾生效時間一致,則可適用第25條,舉例説明:甲公司於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公司於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諾並於當日到達,甲公司於10月15日在合同上簽字後再寄給乙公司,乙公司於10月20日在合同上蓋章,後甲、乙雙方又於10月25日簽訂了合同確認書。在這個案例中,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時間應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條中的簽字與蓋章之間是選擇關係,即當事人既可以只簽字而不蓋章,也可以只蓋章而不簽字,也可以既簽字又蓋章。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行為既可以同時同地完成,也可以異地完成。在異地完成情況下,以最後一方當事人完成簽字或蓋章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標籤:合同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