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擔保人的借款合同不成立的情況有哪些?
一、有擔保人的借款合同不成立的情況有哪些?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擔保借款合同不成立就是指合同無效嗎?
二者並不是同一的概念。長期以來,我國合同法理論一直未嚴格區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基本上也沒有嚴格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問題。一方面,我國司法實踐從未採用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不同要件,來區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問題;另一方面,我國司法實踐極少區分合同的不成立與無效問題,對那些不成立的合同一般均作無效合同對待。
在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時,通常要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會考慮是否存在合同不成立的問題。然而,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通常是密切聯繫在一起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產生拘束力,從而實現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則合同等於一紙空文,當事人也就失去了訂約目的。從實踐來看,如果當事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訂立合同,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則這些合同一旦成立便會自然產生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正是因為這一原因,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沒有區分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問題,也沒有進一步區分合同的不成立和無效問題。區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有助於區分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無效,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如果是有擔保人的借款合同最終沒有成立,那就説明雙方在簽訂這個合同時,要麼就根本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要麼就是其中一人提出來的意見沒有被對方所接納,總之就是沒有協商清楚,也沒有經過合同訂立必須要經過的要約與承諾階段,所以這個合同最終根本就沒有成立,但是合同沒有成立,並不等同於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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