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出版合同轉讓第三人可以嗎?
一、將出版合同轉讓第三人可以嗎?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由此可見,當事人一方必須經對方同意情況下,才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這是因為合同中的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是基於彼此的信任,要想讓第三人取代一方當事人,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合同轉讓特徵
1、內容一致性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履行合同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並不改變原訂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後的權利人或義務人所享有的權利或義務仍是原合同約定的,因此,轉讓合同並不引起合同內容的變更,其內容應與原合同內容一致。
2、新合同關係人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了原合同權利義務履行人主體,其直接結果是原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轉讓後的新的權利義務關係人,自轉讓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關係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為原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形成新的合同關係人。
3、改變關係
合同轉讓會涉及到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儘管合同轉讓是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是合同轉讓必然涉及原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義務的轉讓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合同權利的轉讓應通知原合同債務人。
合同轉讓後,因轉讓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債務人、出讓人可列為第三人蔘與訴訟活動。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三、合同轉讓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的轉讓作出不同的劃分:
1.合同的全部轉讓和部分轉。
根據合同轉讓的範圍不同,可將合同轉讓分為合同的全部轉讓與合同的部分轉讓。所謂合同的全部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部分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2.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移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讓。
根據合同轉讓的內容不同,可將合同轉讓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讓。所謂合同權利的轉讓,又稱為合同債權讓與,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義務的轉讓,又稱為合同債務承擔,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讓,又稱為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併全部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轉讓也是指合同的法律關係主體發生改變,同時會根據轉讓不同的內容分為了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義務轉讓以及合同權利和義務三種轉讓類型,同時在進行合同轉讓時也是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程序,同時也是需要先徵求對方的同意,在經過批准和登記手續後依法辦理轉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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