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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將保管物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權嗎

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是,受讓人在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且支付合理價款、並需登記、交付的已登記、交付,則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因此,保管人將保管物賣給第三人,第三人符合以上三個條件下,即可取得所有權。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保管人將保管物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