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規定分為幾種?
一、附隨義務規定分為幾種?
附隨義務分為獨立的附隨義務和非獨立的附隨義務。獨立的附隨義務有時也稱從給付義務,指債權人可獨立訴請債務履行以完全滿足給付利益的義務。例如不動產買賣,出賣人應當將不動產的產權證明文件交買受人;代理人實施代理活動應將代理事務進展情況向被代理人報告並將為被代理人取得的權利和利益轉移於被代理人;債權讓與人應將債權轉讓證明文件交受讓人,並告之有關債權之一切重大情況;某些動產的轉讓出讓人應將有關的證明文件、單據(如發票、保修卡、執照等)交付於受買人,若合同當事人違反獨立的附隨義務,將產生合同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及其它不完全履行等後果,他方當事人可據此訴請法院強制履行。非獨立的附隨義務指不可單獨訴追的義務。
二、隨附義務的特徵有哪些?
民法典中的附隨義務依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義務為自己存在的前提條件,其功能在於使當事人的權益獲得完美的實現以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之終極目的。附隨義務之附隨並不意味着附屬,而是要彌補當事人約定義務乃至法律明確規定義務之不足,因此,附隨義務具有法律義務的性質。
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判例學説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於法定義務、約定義務。
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的運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
綜上所述,雙方訂立合同就是建立的了權利義務關係,在義務分類上面,有附隨義務和給付義務的説法。其中附隨義務的產生是根據人們交易習慣,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附隨義務也包括非獨立和獨立兩種。附隨義務一般不是開始就確定的,而是隨着合同履行不斷調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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