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合同的義務歸責原則有哪些
(一)無償合同在實際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中,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不符合損害賠償的宗旨。
損害賠償的基本宗旨,就是將損失歸咎於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是這樣,在一般情況下,不論有無過錯,凡是有損失就予賠償,就使現代的賠償制度陷入了原始的加害原則的舊穴。因此,無償合同損害賠償除了要有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事實外,還應當具備主觀要件,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具有可歸責性,即要有過錯。將過錯作為無償合同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正是考慮到其自身的特殊性。
(二)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採嚴格責任有違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則。
雖然違約責任是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系出於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是法律強加,法律確認合同具有拘束力,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是執行當事人的意願。但另一方面法律的價值就是滿足人們追求的目標,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民法典的價值有公平、自由、效率、安全等。民法典的自由價值集中體現為合同自由原則。其含義包括:當事人有決定是否訂立合同的自由;當事人有選擇合同當事人的自由;當事人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當事人有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當事人有通過約定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特別是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等等。
(三)分則關於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的相關條文表明應採過錯責任
應該注意的是,統一民法典總則上規定合同責任為嚴格責任,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贈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已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的形式有很多種,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用處。大家可以通過無償二字看出來,是不需要支付任何報酬的。雙方進行簽訂的無償合同,前提是不違反法律法規,在然後是合同內容是公平公正的,雙方自簽字完成時,合同生效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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