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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合同的歸責原則

無償合同本質上系出於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是法律強加,法律確認合同具有拘束力,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是執行當事人的意願。但另一方面法律的價值就是滿足人們追求的目標,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民法典的價值有公平、自由、效率、安全等。民法典的自由價值集中體現為合同自由原則。其含義包括:當事人有決定是否訂立合同的自由;當事人有選擇合同當事人的自由;當事人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當事人有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當事人有通過約定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等等。可是合同自由並非絕對而要受到限制,諸如公平、誠信等一般原則的限制,當合同自由與公平相沖突時,自由必須讓道。無償合同一般都是單務合同,一方當事人給予他方利益並不取得相應對價,如果非義務人主觀過錯致使違約卻要求其承擔責任,這顯然與公平原則相悖,容易導致合同一方當事人刻意追究無過錯違約方的責任,不利於合理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基於此,統一民法典同時也規定訂立合同時要公平地確定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予以撤銷。因此,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採過錯責任較之嚴格責任更為嚴謹、科學。

無償合同的歸責原則

分則關於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的相關條文表明應採過錯責任。

應該注意的是,統一民法典總則上規定合同責任為嚴格責任,但分則很多條文中直接規定和體現了無償合同的過錯歸責原則。第六百六十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贈償責任。”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贈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九百二十九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分則這三條與107條存在着極大差異,第五百七十八條、374條、406條確立的過錯責任完全排除了第五百七十七條確立的嚴格責任的適用。可見總則規定的嚴格責任原則並非絕對化,應對其全面地理解和運用。窺一斑而見全貌,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採過錯責任有其依據和合理性。

綜上,統一民法典堅持無償合同採過錯責任原則有其現實意義:不僅體現了違約責任的道德屬性,有助於純化道德風尚,保證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在民事活動中貫徹,使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達到衡平,而且,有利於當事人積極、正當實施合同義務。將過錯責任作為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當事人一方面必須對自己因過錯違約行為負責,另一方面只要盡到合理的注意,就可依法不承擔違約責任。這樣,既能夠避免違約方承擔不合理的責任後果,也有利於強化合同當事人正當實施合同行為。

標籤:合同 歸責 無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