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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附隨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一、經營者附隨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經營者附隨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

2.協助義務 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願望,以利於合同的適當履行。

3.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

二、附隨義務的涵義

在合同義務羣中,給付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核心。在學理上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前者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的,並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如租賃合同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意義,對主給付義務的履行起輔助作用的義務。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在學理上可分為三點: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債之關係的類型。附隨義務是隨着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係(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係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3.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 ,附隨義務雖然一般不會體現在所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中,但是勞動者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處理,如果經營者違反相關階段義務而導致對方權益受到侵害的,也是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應當據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