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償保管合同責任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無償保管合同責任規定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於保管的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視為無償保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至八百九十三對保管合同規定如下:
1、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2、第八百八十九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3、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5、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6、第八百九十三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
3、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
保管合同在當代的社會是非常的重要的,一般情況下,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主要是一種服務,也就是保管的服務,一般情況下是有償的,必須要支付保管費。當然了,在特殊情況下也是無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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