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承擔什麼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責任承擔保證責任。
二、什麼是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這裏的“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是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滿足的條件,如果該條件未滿足,一般保證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民法典》對擔保問題有別於《擔保法》的規定
《擔保法》已經由於《民法典》的誕生而不再適用,《民法典》也在擔保問題上做出了改進。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四、一般保證人享有的權利
相對於連帶責任保證而言,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所謂“先訴抗辯權”,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進一步的,“本解釋所稱“不能清償”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從承擔連帶責任變更為按照一般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可以預見,《民法典》的出台,使一般保證擔保的案件會大量出現,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債權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把保證方式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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