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違約責任民法典中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下的非金錢債務違約方的違約責任與合同解除權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與之前比較,民法典增加了第二款,而且在第二款中是當事人而不只是相對人或另一方有權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説,不僅守約方有權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違約方也有權,並將主張承擔違約責任與主張解除合同進行了分離,比如當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時,守約方有權主張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也許是賦予違約方合同解除權過於刺眼,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並沒有直接象九民紀要那樣表述為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而是合同當事人有權終止合同權利義務,規定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但實質是一樣的。
另外,我們不難發現,為了防止違約方濫用權利造成合同的不穩定,對於違約方解除合同,民法典規定了必須是司法解除,而不是當事人的通知解除,從而又有效地限制了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
上文就是《民法典》與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相關的法條。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民法典》對合同解約違約責任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民法典》實施後,解除權人是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來承擔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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