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與專利技術兩者有區別嗎?
一、商業祕密與專利技術兩者有區別嗎?
商業祕密與專利技術就有區別的;從法律對兩者保護的範圍看,商業祕密包括了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而專利技術只是技術祕密;從構成特徵看,商業祕密要求要有祕密性和商業價值,並不要求一定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而專利技術要求有實用性、新穎性.
從法律對兩者保護的範圍看,商業祕密包括了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而專利技術只是技術祕密;從構成特徵看,商業祕密要求要有祕密性和商業價值,並不要求一定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而專利技術要求有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有人概括商業祕密因為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具有新穎性的特點,是理解上的錯誤,是對祕密性和新穎性兩個概念的混淆,商業祕密構成本身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並不必然具有新穎性,而只是要求其具有祕密性;從兩者的權利存在狀態看,商業祕密存在於保密,而專利技術是公開的;從兩者的保護期限看,商業祕密的保護期限受到保密措施的影響,並對同類的創新不具有法定排斥權利,而專利技術則受到國家保護的法律強制規定,一般只能有20年,但是如在保護期內對同類的創新是具有排斥性的。
二、商業祕密的法律地位有哪些?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和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侵犯商業祕密的不正當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對侵權物品作如下處理:
(1)責令並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祕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
(2)監督侵犯人銷燬使用權利人商業祕密生產的、流入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祕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説的,商業祕密和專利技術這兩種只要受到了保護就不能被他人進行侵犯,從而也不能依法的進行公開,但對於兩者雖説保護的意義一樣 ,但對於所存在的性質是有很大的區別,商業祕密所涉及到的範圍要比專利技術涉及的要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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