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沒有合同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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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行為屬於事實法律行為,此時為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一般都是要簽訂書面的房屋贈與合同,並且還有人會將該合同辦理公證。那麼實踐中,要是房屋贈與沒有合同的話,此時贈與行為是否還有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房屋贈與沒有合同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房屋贈與,指一方(贈與人)自願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願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贈與的雙方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因此要是當事人進行了房屋贈與而沒有具體簽訂書面合同的話,那麼這時的房屋贈與行為一般是認定為無效的。
二、房屋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徵:
(1)房屋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
贈與人自願單方承擔將房屋無償贈與對方的義務,但不享受對等的權利;受贈人則享有無償接受對方所贈房屋的權利,一般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即使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附有一些義務,但這些義務並非與所取得的權利互為代價。
(2)房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贈與人必須把贈與房屋實際交付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房屋後,房屋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實物交付後,則不得再行撤回贈與。如果因贈與人撤回贈與而發生糾紛,受贈方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3)房屋贈與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贈與同房屋買賣一樣,都屬於所有權的轉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應提交各項證明辦理登記過户手續。如果當事人未辦理過户手續,根據《合同法》第44條、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的規定,贈與合同仍然有效,但贈與的房屋所有權不能轉移。
三、房屋贈與合同能撤銷嗎?
房屋贈與合同能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據此,當受贈人不按約定履行附屬義務的,贈與人有權撤銷房屋贈與合同。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瞭解到,實踐中當事人之間進行房屋贈與的是必須要簽訂書面合同的,而要是房屋贈與沒有合同的話,那麼就會認定該贈與行為是無效的。而在具體簽訂房屋贈與合同的時候,也需要注意法律中的規定,避免出現贈與合同無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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