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規定質押指示交付是否合適

一、規定質押指示交付是否合適

規定質押指示交付是否合適

質押不適用於指示交付,質押是以交付為條件的,質押權生效有以下要件:

1、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押權的生效要件。

2、質押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3、簽訂合法有效的質押合同

4、不動產質押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質押合同無效有哪些情形

1、質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

2、質押物不特定的;

3、應該辦理質押物手續而未辦理的;

4、質押物重複抵押的;

5、對於通過簽訂質押合同規避法律的;

6、主合同無效的;

7、以不能作抵押的財產設立質押權的;

8、質押物價值處於不確定狀態的;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到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簽訂質押合同的,其行為無效,質押合同也無效。

三、質押合同的需要注意什麼

(一)明晰擔保債權

質押合同是從合同,其效力附屬於主合同即債權合同。因此,債權合同中主債權的具體內容直接關係到質押合同所擔保的範圍,乃至質押權實現的可操作性。質押合同必須明確其所擔保的債權:

1)債權人和債務人(即質押權人和出質人);

2)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3)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4)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等。

這些信息越是詳盡越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避免糾紛。

當指明交割為雙方以外的第三方實際佔有時,出讓方將請求第三方返還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代表標的物實際交割。

動產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動產的,交付物的義務人可以請求第三人返還原始財產而不是通過轉讓交付。在質押行為中,質押財產的交付問題也是由投資者與抵押權人相互協商確定的。抵押權人一定會先確認質押的現狀。如果發現質押物仍在第三方手中,則根本不會與當事人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標籤:指示 交付 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