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質押指示交付是否合適
一、規定質押指示交付是否合適
質押不適用於指示交付,質押是以交付為條件的,質押權生效有以下要件:
1、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押權的生效要件。
2、質押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3、簽訂合法有效的質押合同。
4、不動產質押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質押合同無效有哪些情形
1、質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
2、質押物不特定的;
3、應該辦理質押物手續而未辦理的;
4、質押物重複抵押的;
5、對於通過簽訂質押合同規避法律的;
6、主合同無效的;
7、以不能作抵押的財產設立質押權的;
8、質押物價值處於不確定狀態的;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到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簽訂質押合同的,其行為無效,質押合同也無效。
三、質押合同的需要注意什麼
(一)明晰擔保債權
質押合同是從合同,其效力附屬於主合同即債權合同。因此,債權合同中主債權的具體內容直接關係到質押合同所擔保的範圍,乃至質押權實現的可操作性。質押合同必須明確其所擔保的債權:
1)債權人和債務人(即質押權人和出質人);
2)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3)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4)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等。
這些信息越是詳盡越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避免糾紛。
當指明交割為雙方以外的第三方實際佔有時,出讓方將請求第三方返還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代表標的物實際交割。
動產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動產的,交付物的義務人可以請求第三人返還原始財產而不是通過轉讓交付。在質押行為中,質押財產的交付問題也是由投資者與抵押權人相互協商確定的。抵押權人一定會先確認質押的現狀。如果發現質押物仍在第三方手中,則根本不會與當事人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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