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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不得超多少年,具體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不得超多少年,具體是怎樣的?

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不得超多少年,具體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民法典》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內容和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租賃物經營許可對合同效力影響】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 【融資租賃標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

第七百四十條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條件】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條【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七百四十二條【承租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支付租金義務】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不影響其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免相應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條 【索賠失敗的責任承擔】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出租人怠於行使只能由其對出賣人行使的索賠權利,造成承租人損失的, 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四十四條【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買賣合同內容】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不得超過二十年,由於合同存在主觀意願性,且主觀性比較強,所以還是以實際為準。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