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行為規範關於保管委託人財產和委託的解釋
律師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身邊的一些法律問題都需要律師的幫助才能夠進行。那律師自身都有哪些行業規範來規範自己的行為呢。下面本站小編就律師執業行為規範關於保管委託人財產和委託的解釋,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關於保管委託人財產和委託的解釋
一、《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第五節 保管委託人財產
第五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保管協議,妥善保管委託人財產,嚴格履行保管協議。
第五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受委託保管委託人財產時,應當將委託人財產與律師事務所的財產、律師個人財產嚴格分離。
二、《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第六節 轉委託
第五十六條 未經委託人同意,律師事務所不得將委託人委託的法律事務轉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辦理。但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可以轉委託,但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第五十七條 受委託律師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調動等緊急情況不能履行委託協議時,應當及時報告律師事務所,由律師事務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師繼續承辦,並及時告知委託人。
第五十八條 非經委託人的同意,不能因轉委託而增加委託人的費用支出。
三、《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第七節 委託關係的解除與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委託關係:
(一)委託人提出終止委託協議的;
(二)律師受到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停止執業處罰的,經過協商,委託人不同意更換律師的;
(三)當發現有本規範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利益衝突情形的;
(四)受委託律師因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履行委託協議的,經過協商,委託人不同意更換律師的;
(五)繼續履行委託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規範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提示委託人不糾正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委託協議:
(一)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委託人要求律師完成無法實現或者不合理的目標的;
(四)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依照本規範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的規定終止代理或者解除委託的,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解除協議的,委託人單方終止委託代理協議的,律師事務所有權收取已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
第六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解除委託關係後,應當退還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原件、物證原物、視聽資料底版等證據,並可以保留複印件存檔。
符合我們在實際生活中對律師的一些要求。委託人由於一些特殊的原因,需要律師協助保管相應的資產時,律師應配合委託人不應與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混淆。委託代理的情況下,律師以積極的辦理相關代理人的案件事宜,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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