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1、侵犯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其具體犯罪方式,律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
3、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結果。這兩種過失對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均持否定態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一特徵是行為人負有刑罰處罰的主觀基礎。
二、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以過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像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等都屬於以過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為嫌疑人主觀方面是過失,所以處罰力度也比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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