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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條件是什麼

危險物品肇事罪構成條件: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主觀心理。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本身則既可能出於過失,也可能出於故意;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a行為人必須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
b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上述危險物品的過程中。
c必須因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
d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必須是由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引起的,即兩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