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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合同糾紛律師】以專賣店專賣為由起訴,法院以非只賣為由駁回訴求

案情簡介

【知名合同糾紛律師】以專賣店專賣為由起訴,法院以非只賣為由駁回訴求

2013年3月,劉強參加其居住小區組織的裝修團購會,選定了玉龍裝飾材料公司銷售的維納斯和草原牧歌兩款壁紙,並當即交付了定金。同年6月3日,劉強與玉龍裝飾材料公司銷售簽訂了《玉龍壁紙銷售預定表》,載明壁紙的型號/樣本名稱為維納斯CA-73237,數量為6卷,備註:維納斯原價428元/卷,買斷價68元…… 10天后,玉龍裝飾材料公司將劉強購買的壁紙、膠水和基膜送貨到劉強家,劉強簽字收貨。安裝完畢後,在退還剩餘壁紙時,劉強發現其購買的維納斯CA-73237壁紙不是玉龍品牌壁紙,而是愛麗莎品牌壁紙。劉強認為,玉龍裝飾材料公司在網絡中自稱“玉龍壁紙專賣店”,讓他誤以為購買的產品就是玉龍品牌,因此拒絕支付壁紙餘款。因雙方多次協商不成,今年6月,劉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玉龍裝飾材料公司因虛假銷售行為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支付賠付款4968元,精神損失費1200元。對此,玉龍裝飾材料公司稱,維納斯CA-73237壁紙屬於愛麗莎品牌壁紙旗下特定型號,劉強選擇壁紙時就應當注意到樣本上的品牌標誌,其簽字收貨時也應當知曉所購壁紙的品牌就是愛麗莎。

辦案思路及心得

根據銷售壁紙行業的交易習慣可知,雙方簽訂的銷售預定表中“維納斯CA-73237”的代碼應是包括壁紙型號、顏色、亮度等因素組合而成的壁紙代號,上述產品型號僅存在愛麗莎品牌壁紙的樣本中。同時,《壁紙銷售預定表》、有劉強簽名的送貨單及劉強上訴中的自述均表明,劉強應當知道其選購的維納斯CA-73237型壁紙的品牌是愛麗莎。故玉龍裝飾材料公司的銷售行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欺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經營者所經營的產品不超過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範圍,是否只賣某一品牌的產品屬於企業的自主經營行為,法律並未明文禁止專賣店銷售專賣品牌以外的產品,“專賣”並不是“只賣”,應當理解為“主賣”,尤其在家居建材領域,實體品牌專賣店同時代理多個品牌比較常見。但是,商家在推介商品時,應主動向消費者説明產品的具體情況,尤其是產品的品牌,不能借專賣店之名進行誤導。律師提示,消費者在建材專賣店選購建材產品時,要有主動行使自己知情權的意識,確保自己選定的是自己想要的品牌、符合自己要求的產品,相關產品要求應落實在紙面上描述清楚。如果商家確實存在不誠信、以次充好的行為,消費者應積極採取措施,如與商家溝通協商、向相關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訴訟路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裁判結果

現行法律並不禁止專賣店銷售與該專賣品牌類似的其他品牌商品,劉強以玉龍裝飾材料公司在網絡中自稱玉龍壁紙專賣店為由,認為玉龍裝飾材料公司只能銷售玉龍壁紙的主張不能成立。據此,法院不支持劉強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