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怎麼辦
一、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怎麼辦?
《合同法》第62條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合同履行地的定義
合同履行地,指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現行《合同法》、《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 法》,對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其中《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作為實體法對其表述成“合同履行地點”,而《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則稱其為“合同 履行地”,兩者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是各法在立法中對本法所要解決問題的側重面不同而規定的一個地理概念,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
三、如何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對如何確定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釋或批覆,歸納如下: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3)、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地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指向銀行借款,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8、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地履行地;合同的權利義 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而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 同的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的問題已經得到了解答,從中我們不難發現國家在合同法這塊上給予了我們很大的自主,沒有過多的強制,這也是讓我們有了更多的操作空間,只是在擬定合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細節也就更多,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合同體系,這不僅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也可以讓己方避免在碰到糾紛時落於下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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