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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師成功案例,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取保輕判!

一、案情簡介

杭州刑事律師成功案例: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取保輕判!

被告人韓某開有一家豆芽生產作坊,在豆芽生產過程中違法尿素和恩諾沙星(專用獸藥),該毒豆芽後被其售出,案發後,韓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二、辦案經過

史曉東律師接受委託後,為了解真實案情,在一個月內,本律師多次到看守所會見韓某,之後史曉東律師兩次到辦案派出所和主辦人員溝通案件,陸續提交了建議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見,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經律師多方奔走、溝通、協調,最終檢察院採納本律師法律意見,同意對韓某不批捕,韓某隨即被釋放,重獲自由。韓某和家屬對律師服務,表示非常滿意。之後,該案法院也對韓某適用了緩刑。

 

三、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違反國家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但考慮到韓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韓某自歸案其就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較好,且還某涉案時間短、涉案金額小,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對韓某適用緩刑

 

四、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