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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東西能要回來嗎法律

可以要回,但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可以要回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不是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2、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要回;
3、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4、贈與財產未交付給第三人;
5、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第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以上情形之日起一年內要回。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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