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去法院調卷要帶什麼東西?
一、律師去法院調卷要帶什麼東西?
律師查閲卷宗需要提交律師執業證及律師事務證明、委託書。律師在辦理案件需要時,可以到法院、檢察院申請查閲、複製卷宗材料的。
查閲卷宗時,需要提交律師執業證和所在律師事務所開具的證明及委託書等材料。需要調查的案件的案卷號。沒有案卷號,也應知道當事人的準確姓名及案件判決作出的年份,以便於檔案室工作人員查找。
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如是查閲自己代理過的案件,有訴訟代理的授權委託書即可。如是查別的案件,需委託人另行簽署授權委託書。
二、調取法院審理案卷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閲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規定,
第一條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閲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閲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
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閲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閲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閲卷場所。必要時,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第三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閲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提前與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聯繫;查閲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與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聯繫。
三、開庭階段分為五個階段:
(1)宣告開庭之前,書記員應先查對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向訴訟參與人及旁聽羣眾宣讀法庭規則,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席,並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以及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日期等。
(3)審判長公佈案件來源、起訴案由以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4)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 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和依法委託他人 辯護;當事人、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者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當事人和辯護人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檢,經審判長允可,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 對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發表意見,並同對方互相辯論;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等。
(5)審判長應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 迴避,如果當事人、法定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刑訴法有關回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 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律師是可以法院調卷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調卷還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這樣法院才會進行受理允許查閲,所以,法院的每一個步驟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不管是上庭還是調查檔案都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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