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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違約怎麼處理的?

簽訂合同違約怎麼處理的?
律師解析:繼續履行合同是《民法典》規定的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同樣也是非違約方享有的法定權利。
不論違約方是否情願,只要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非違約方就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我們接觸到的案件中,許多當事人根本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違約責任條款,或者雖然有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明確,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一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為違約金是當事人預先約定的違約給付,不以實際損害作為前提條件。
也就是説,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應當支付違約金。
特別是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通過約定違約金,可以對違約方進行法律制裁。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但應注意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