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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如何進行解釋

1、格式條款在發生爭議時,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特別理解來解釋,也不能按照相對方在訂立該合同時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來解釋,而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來解釋。所謂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會訂立該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
2、在格式條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會出現兩種以上的解釋效果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也就是應為對相對方有利的解釋。
3、非格式條款優於格式條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且兩者不一致的,應按照非格式條款優於格式條款的規則解釋,亦即應採用非格式條款而否定格式條款。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如何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