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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45的解析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法,這個和我們生活聯繫緊密的一部法律,關於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內容中,提到了合同期的問題,合同涉及到非常多方面的內容,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包括合同的生效時間等等。那麼關於勞動合同法45的解析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法45的解析是怎麼樣的?

一、勞動合同法45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解釋】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期滿不得終止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宗旨之一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於一些處於特殊困難階段或者做出特殊貢獻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給予了相應的特殊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五種情形下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五種情形的,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能否終止?本條對此做出了基本否定的回答,要求必須將勞動合同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其中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勞動合同期滿的,必須等到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後,勞動合同才能終止。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必須等到排除了職業病、確認了職業病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結束,勞動合同才能終止。在本單位患職業病,勞動合同期滿的,必須等到職業病治癒,勞動合同才能終止,如果職業病不能治癒,勞動合同就不能終止,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必須等到醫療期滿後才能終止勞動合同。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滿後,勞動合同才可以終止。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如果勞動合同期滿,由於這種工作年限的情況不可能消失,因此就不能終止勞動合同。

本條對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做了例外規定。

在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勞動合同何時終止,不以相應情形消失為準,而是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於勞動者被鑑定為喪失、大部分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合同終止的標準更有不同,具體有如下規定:

第一,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即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換言之,勞動者被鑑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的,無論其勞動能力是否恢復,用人單位都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直至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即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換言之,勞動者被鑑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只要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勞動合同就可以終止,但如果工傷職工本人沒有提出,不管其勞動能力是否恢復,勞動合同就不得終止。

第三,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即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換言之,勞動者被鑑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其勞動能力是否恢復,勞動合同期滿即可終止。

勞動合同法45的解析是怎麼樣的?關於合同法中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內容是合同期滿的內容,合同期滿了之後,合同就自動終止了,所以合同效力也就消失了,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於合同的約定有續簽的想法的,也可以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