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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一、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在這裏,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並不意味着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於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

有鑑於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後,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二、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程序

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係、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需要説明的是,並非所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具有破產申請資格。例如,公司的股東、董事,不得以股東或董事名義申請公司破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

破產法第7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有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第8條規定,債務人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破產法第8條規定,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採用法院規定的統一格式。“有關證據”是指破產申請書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證明,例如,用於證明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文件(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公民的身份證或護照等);用於證明申請事實和理由的文件(如債權人用以證明債權有效存在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據、催款通知書等)。

綜合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債權人要想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多數都是因為債務人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況,此時債權人為保護自身利益,就會選擇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用債務人現有的財產來還債。而具體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包括哪些,這方面的內容已經作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債權人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