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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有哪些

大家對破產債權申報的法律規定可能不是很瞭解,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破產債權申報也有一定的規則,那麼下面讓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有哪些

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破產債權是依破產程序啟動前原因成立的,經依法申報確認,並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並得到確認後,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説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需注意的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些產生於破產案件受理後的債權也屬於破產債權,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後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這些債權有可能因產生時間過晚而無法在法院規定的申報期間內申報,但此種情況下的補充申報並非因其自身過錯造成,由其承擔債權的核查確認費用是不合理的,所以(該項核查的費用)應當作為破產費用支付。

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破產債權申報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較為廣泛,非專業人士可能不是太瞭解。如果有遇到此類糾紛的朋友,最好是找專業的律師介入解決。如有需要的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