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申報類別有哪些
破產債權的申報類別按具體分類方式的不同,有以下幾類:
1、以債權的權利主體為標準,可分為:
(1)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
(2)以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和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
(3)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
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是企業破產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見的現象。
這種債權經依法申報,權利人即有權成為債權人會議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並依照法定清償順序參加分配。
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財產請求權,從廣義上説,也屬於債權,但並非破產債權。
2、以清償順序為標準,可分為:
(1)優先清償權。即破產費用、共益債務。
(2)第一順序債權。即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列入職工個人帳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第二順序債權。即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税款。
(4)第三順序債權。即普通破產債權,包括銀行和其他債權人未設定財產擔保的債權。
3、以債權的設定破產人是否提供了財產擔保為標準,可分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為普通債權。
4、以債權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為標準,可分為:已申報債權、補充申報債權和未申報債權。
5、以債權人的債權在債權人會議是否享有表決權為標準,可分為有表決權的債權和無表決權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只要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即為無表決權的債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即為有表決權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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