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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判定標準

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要點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期、債權人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指已經生效判決、裁決確定)的債務;
3.債務人對債務在可預見的相當長期間內持續不能償還;
4.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況,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