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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虛假破產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 新刑法對虛假破產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虛假破產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虛假破產罪既遂的判刑標準, 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二 【虛假破產罪】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主體構罪要件。但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只是犯罪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由故意構成。行為人必須具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方面往往是為了逃債。但犯罪目的和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據修正案(六)之六規定,本罪在罪狀表述中,把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不僅要實施虛假破產的行為,而且要給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才構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訴。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生產和銷售,對於存在虛假破產的行為,一般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或者利用欺詐的手段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這些都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